第一單元:591 平台資訊不可構成交易事實
凡 591 上的任何描述,只要沒有被寫進買賣契約或雙方簽認的附件,並且沒有「可驗收標準+違約效果」,就不會長成你能主張的契約權利;你一旦照它去簽約、付款、點交,爭議發生時,法院只會回到契約文字,你的主張將陷入「無條款=無義務=無違約」的結構性困境。
一、制度前提不是「風險」而是「權利生成條件」
買方常以為問題是「資訊真假」;但在司法語境裡,更致命的是:該資訊是否已成為契約義務的一部分。
法院在談誠信、過失比例、甚至廣告不實之前,會先做一個硬切割:這件事有沒有被契約化?
沒有契約化,後面就不是「證據不足」而是「義務不存在」:你再補截圖、再回憶對話,都只能證明「你看過」,很難證明「對方承諾要負責」。
二、平台資訊的法律定位:它多半只是「磋商線索」,不是「拘束條件」
展示型平台的資訊,本質上常被視為促成交易的起點,而不是交易的終點。你可以把它當「線索」,但不能把它當「條款」。
真正會綁住賣方/仲介的,是你手上那份完成簽署的契約文本與附件。一旦契約完成,法院高度傾向以書面內容作為權利義務核心;你想用平台文案倒推契約義務,通常等於走逆風坡。
三、三個不可逆節點:越過就等於自動放棄「把資訊變權利」的機會
你要把握的不是事後吵贏,而是事前把責任寫死。因為交易階段每往前一步,法律事實就越「固化」:
- 簽約:合意範圍確定;未記載事項常被視為未納入交易內容。
- 付款:對價履行強化「你接受契約現況」的推定。
- 點交:受領完成後,事後翻案通常要背負更高的舉證負擔。
這也是為什麼詐騙或重大爭議常呈現「制度結果」:不是對方一定多厲害,而是買方一旦在權利尚未寫入契約前就推進關鍵節點,後面會被迫用最不利的方式打官司。警政署對「165 打詐儀錶板」的統計也提醒:常見詐騙手法高度集中、損失集中度更高,代表一旦落入流程破口,後果往往不是小擦傷。
四、你要做的不是「保存截圖」,而是「生成可執行條款」
第一單元唯一不可妥協的行動,是把你在意的 591 資訊轉成以下結構,並寫入契約或簽認附件:
- 可驗收標準:用客觀語言描述(品牌型號、文件編號、面積誤差比例、設備功能測試方式、交屋狀態照片等)。
- 違約效果:未符合就要有清楚後果(修復期限/減價公式/違約金/解除權的觸發條件)。
- 責任主體:寫清楚是賣方負責、還是仲介負責,避免責任漂浮。
一句話總結:你不是在「要求更多保證」,你是在「讓一段文字具備成為權利的生長條件」。
資訊來源
- 民法第153條(契約成立: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):你必須用「雙方合意→寫入文本」把資訊變成義務,否則它只停留在交易前話術層。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B0000001&flno=153
第二單元:591 從眾誤判模型
群體共識不能填補個別契約的責任真空
任何未被寫入你「個別契約」的市場共識、社群聲量或交易慣例,在法律上都不會轉化為任何一個人對你負責的義務;你若依此完成簽約,該等期待即在制度上自動歸零,責任只會回流到你自己。
一、司法制度的冷規則:法院不審「大家怎麼想」,只審「你跟誰怎麼約」
從眾誤判之所以致命,不是因為它不合理,而是因為它沒有責任主體。
法院在不動產糾紛中,反覆追問的只有三件事:
- 誰對你做出了承諾?
- 承諾內容是什麼?
- 該承諾是否已被寫入你們的契約?
「市場行情如此」、「同社區都這樣賣」、「仲介說大家都沒寫進去」——
這些話在現實世界很常見,但在法庭上,它們無法對應任何一條法律關係線。一旦你無法把共識對應到「特定人+特定義務+特定條款」,法院就沒有義務替你補上這條線。
二、從眾資訊的結構性缺陷:它天生就「不可歸責」
你必須清楚理解:從眾資訊不是錯,而是它無法承擔責任。
- 他人成交經驗 → 第三人事實,非對你的要約。
- 社群討論與留言 → 意見集合,非對你的法律保證。
- 收藏數、詢問熱度 → 市場情緒指標,非權利完整性證明。
- 平台版面專業度 → 使用者體驗設計,非契約義務成立要件。
在 591 這類平台上,這些資訊在法律上的定位,多半屬於「要約引誘」:
它們的功能,是吸引你進入後續的個別磋商;
而權利與責任,只會在「個別磋商 → 條款化 → 簽署」這條路線上誕生。
跳過條款化,直接用共識做決策,等於跳過了責任生成程序本身。
三、三種「從眾 → 責任消散」的法律機制(必須認清)
機制一|用市場慣例取代個別合意
常見說法:「這一區都這樣賣」、「大家都沒把這個寫進合約」。
法律效果:法院會認定你與對方已就「契約文字」完成最終合意;
未寫入的慣行,通常被視為未納入交易內容,個別權利因此自始不存在。
機制二|用熱度信號麻痺審查義務
常見說法:「這麼多人問,應該沒問題」。
法律效果:熱度無法降低你應負的查證與契約化義務;
反而可能被解讀為:你在高度警示情境下仍選擇快速成交,風險自負。
機制三|用平台權威感錯置驗證責任
常見說法:「這麼大的平台,資訊應該有把關」。
法律效果:平台的規模與格式,不會改變其「資訊中介」定位;
最終把資訊變成契約義務的責任,仍然在你與交易相對人身上。
四、這不是道德問題,而是「誰該為錯誤負責」的制度選擇
你必須接受一個冷靜但真實的制度結論:
法律不會因為「大家都這樣做」,就替你創造一個負責任的人。
一旦你簽約,法院看到的不是你的心理安全感,而是:
- 你是否要求過書面化?
- 你是否有能力指出違約條款?
- 你是否能說明違反後的法律效果?
如果答案是否定的,那麼從眾共識只會被視為你的交易動機,而非他方的法律義務。
五、本單元的強制思維校正(不可跳過)
在任何「大家都這樣」的情境下,請立刻自問三個問題:
- 這件事,是誰在本次交易中對我負責?
- 這份責任,有沒有白紙黑字寫進我的契約?
- 如果沒做到,我能不能直接依條款主張減價、解約或違約金?
只要其中任何一題回答不了,
該共識就必須立即退出你的決策依據清單。
繼續交易的唯一法律意義,就是:
你自願承擔「這個共識可能是錯的」全部後果。
資訊來源
-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(裁判書查詢)
可自行查閱不動產判決中,法院如何反覆駁回以「市場慣例」、「多數人經驗」作為權利來源的主張。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np-117-1.html
第三單元:詐騙不是事件,而是流程失守後的制度結果
多數敗訴,早在簽約前就已被法律預寫
在不動產交易中,所謂「詐騙成功」,多半不是因為資訊特別高明,而是因為買方在權利尚未完成契約化之前,就跨越了簽約、付款或點交等關鍵節點;一旦流程失守,法律即推定你已接受現有契約框架,相關權利主張將永久失效。
一、制度性事實:爭議不是發生在交屋後,而是埋在締約前
司法實務反覆呈現同一結論:
買方敗訴的根源,極少是「被騙得太厲害」,而是「在對的時間,沒有做對的法律動作」。
跨年度統計與判決理由顯示,多數爭議案件具有三個共同特徵:
- 買方信賴的資訊,未被寫入最終契約文本。
- 簽約時未完成權利與責任的書面固化。
- 爭議發生後,才嘗試以平台資訊、對話紀錄或心理期待補救。
在這種結構下,法院不是「不願意幫忙」,而是制度上無法幫忙:
因為法律只能處理「已成立的權利」,而不是「事後後悔的期待」。
二、三個不可逆的「法律事實固化點」(必須牢記)
詐騙之所以呈現「結果論」,是因為法律會在三個節點,逐步把模糊地帶固化為對買方不利的事實。
固化點一|簽約:合意範圍的最終封存
一旦簽署契約,法律即推定你已審閱並同意全部條款。
未寫入契約的期待,通常會被評價為:
- 已被考慮後放棄,或
- 從未成為合意的一部分。
法律效果:
事後再以平台資訊主張「不完全給付」或「瑕疵」,舉證門檻急遽拉高,甚至直接被排除。
固化點二|付款:對價履行的高度確認
付款行為在法律上,具有強烈的意思表示效果。
若你在未完成條件驗證前即付款,法院容易推定:
你已接受「契約所定義之標的狀態」。
法律效果:
責任論證會從「賣方尚待履行」翻轉為「買方是否自甘風險」。
固化點三|點交:風險與管領責任的移轉完成
點交不只是交鑰匙,而是法律上「危險移轉」的完成。
完成點交後,法律推定你已檢視並接受標的物現狀,而「現狀」的定義只看契約,不看你心中的想像。
法律效果:
除非你能證明「隱蔽瑕疵」且即時通知,否則主張空間幾近封閉。
三、法院關注的不是「你有沒有被騙」,而是「權利有沒有生成」
一個關鍵但常被誤解的事實是:
法院不是詐騙鑑定機構,而是權利審查機構。
在審理時,法官實際關注的是:
- 是否存在一條可指認的契約義務?
- 該義務是否被違反?
- 違反是否可歸責於特定當事人?
如果你無法在契約中指出那條義務,
那麼即使你主觀上確實感到受騙,
在法律語言裡,也只會被歸類為「交易風險的自我承擔」。
四、為什麼這種流程失守,會被誤認為「詐騙」?
因為在日常語言中,「被騙」描述的是心理落差;
但在法律制度中,心理落差不是裁判標準。
流程一旦出現以下狀態,就會高度重複敗訴結局:
- 信賴資訊,但未要求條款化。
- 期待保證,但接受口頭說法。
- 發現問題後,才試圖補證或追責。
這些行為,在制度上會被解讀為:
你在知道存在不確定性的情況下,仍選擇完成交易。
五、本單元的唯一行動界線(不可退讓)
在簽約前,你必須完成這個判斷:
「如果這件事現在不寫進契約,未來我是否還能主張?」
只要答案是否定的,就只有兩條路:
- 要求立即條款化,或
- 立即停損退出交易。
任何「先簽再說」、「之後再補」的想法,
在法律上,都等同於放行風險。
資訊來源
- 165 全民防騙網(內政部警政署)
從官方統計可見,房地產相關詐騙高度集中於「流程未檢核、急於成交」的情境,印證詐騙多為制度與流程破口的結果,而非單點事件。
https://165.npa.gov.tw/
第四單元:有寫 ≠ 能主張;未寫入合約,一律歸零
不是證據不足,而是請求權從未完整發生
任何 591 資訊,即便被寫入契約,只要欠缺可驗收標準、違約效果或明確責任主,在訴訟中仍極可能被判定為「無從執行之約定」;其結果不是證據不夠,而是請求權在結構上先天不良,尚未成熟即告失效。
一、關鍵認知校正:問題不在「你能不能證明」,而在「你有沒有權利可證」
多數買方在敗訴後,會用一句話總結:「證據準備得不夠好。」
但司法實務中,更常見、也更致命的情況是:
即便你提出再多證據,法院仍會先問:
你依據哪一條契約或法條主張?
如果這個問題答不出來,
或答案是一條內容模糊、沒有後果設計的條款,
案件就會在實體審理初期被駁回,根本走不到證據強弱的階段。
二、敗訴的兩種層次:你屬於哪一種,差別極大
依據不動產糾紛裁判結構,可將敗訴分為兩類:
第一層次|根本性敗訴(最常見)
- 爭議事項根本未寫入契約。
- 法院直接認定「無契約依據」,不進行後續審理。
這不是輸在技巧,而是沒有戰場。
第二層次|技術性敗訴(更隱蔽、但同樣致命)
- 爭議事項「有寫」,但寫法模糊。
- 條款缺乏:
- 何謂符合或不符合
- 如何驗收
- 不符合時的法律效果
結果是:
你雖然「有條款」,卻無法證明「義務違反」或「損害範圍」,
請求權在構成要件階段即告崩解。
三、法院的雙重審查關卡:多數人卡死在第二關
當你主張契約權利時,法院會依序進行兩道審查:
第一關|契約解釋關
- 條款在說什麼?
- 是否能推導出具體、可執行的義務?
若條款僅為概念性描述(如「高級裝潢」、「設備完善」),
法院要嘛陷入無從解釋,
要嘛直接認定其為非拘束性描述。
第二關|要件構成關
即便第一關勉強通過,法院仍會要求你證明:
- 義務存在
- 義務違反
- 可歸責性
- 損害發生與範圍
- 法律效果有無依據
條款若只完成第 1 點,後面四點就會全部壓回到你身上。
四、從「死亡條款」到「活條款」:關鍵差異不在長短
請注意,以下不是寫作技巧,而是訴訟生死線。
「附高級廚具」
- 問題:何謂高級?壞了怎麼辦?
「交屋時應配備型號為 ○○ 之廚具,功能須正常運作;未符合者,買方得按市價請求減價。」
差別不在文字多寡,而在於:
法院能不能照這條款判你贏。
五、本單元的終極檢驗法(務必使用)
在任何你打算寫進契約的 591 資訊旁,請強制套用這個問題:
「如果對方完全不配合,
我能不能只拿這一條條款,
請法院直接判我減價/解約/賠償?」
- 能 → 條款合格
- 不能 → 條款等於沒寫
這不是嚴格,而是現實。
資訊來源
- 民事訴訟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— 舉證責任與要件審查基礎
實務上,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,必須先具備可成立的請求權基礎,否則法院無從進入證據評價。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B0010001
第五單元:能用 ≠ 能證明;不能證明,就不可主張
訴訟判的是「法律事實」,不是「你現在看到什麼」
任何在 591 平台上看起來合理、現場感覺「確實能用」的內容,只要未在關鍵法律時點之前,被轉化為可被法院採認的證據形式,在訴訟中其價值趨近於零;主張的成敗,不取決於東西好不好用,而取決於你能否在正確的時間,證明它當初「應該是什麼樣子」。
一、核心誤解必須先破除:法官不負責「還原真相」
多數當事人直覺以為:「法官會幫我查清楚真相。」
但民事訴訟的真實運作方式是:
法院只會在你提出的證據範圍內,拼湊出「法律上認定的事實」。
這意味著:
- 你「記得」什麼,不是事實。
- 你「現在看到」什麼,不必然等於簽約或交付時的狀態。
- 一張 591 截圖,只能證明「某時網頁上出現過這段文字」,不能證明對方在本次交易中對你負有此內容的義務。
一旦證據無法對應「權利發生的時點」,法院就無從採信。
二、證據的三性審查,會在交易節點把你卡死
所有證據都必須通過三關:關聯性、合法性、真實性。
而不動產交易的時間節點,正是摧毀前兩關的主要原因。
- 簽約後才形成的證據:
很難證明該狀態在簽約時已存在 → 關聯性被質疑。 - 點交後才發現並記錄的問題:
對方可主張是點交後發生或因使用造成 → 真實性被攻擊。 - 只有單方保存、無雙方確認的紀錄:
容易被視為事後補製 → 證明力大幅下降。
關鍵不是證據真假,而是:
它是否「生在對的時間點」。
三、證據等級的殘酷現實:不是有就好,而是夠不夠硬
在實務上,證據有明確的「隱形階級」:
- 最低等級:
個人陳述、事後回憶、單方說法。 - 低證明力:
591 截圖、LINE 對話、未簽認的照片。
→ 只能證明「有討論過」,很難證明「已成為義務」。 - 有效證據:
雙方簽認的附件、要約書、設備清單、現況說明書。 - 高證明力:
具時間戳記且連續的錄影、點交確認表、第三方會同紀錄。 - 終極等級:
法院證據保全、公證書。
差別不在形式,而在法官能不能直接拿來下判決。
四、為什麼「事後補證」幾乎一定輸?
因為你必須同時跨越三道高牆:
- 證明該狀態在「簽約或交付時」已存在
- 排除是交付後才發生或惡化
- 證明你已即時通知並保全證據
任何一道失敗,整條主張就會崩塌。
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會說:
「問題是真的存在,但就是告不贏。」
不是法院不信你,而是制度不允許倒帶補拍。
五、本單元的唯一行動原則:證據要「被創造」,不是「被蒐集」
你必須在每個關鍵節點,主動做一件事:創造證據。
- 簽約前:
把關鍵描述轉寫成附件,要求對方簽名。 - 付款前:
把付款與條件成就綁在一起,留下履約證據。 - 點交時:
全程錄影、逐項測試、雙方簽認。
沒有留下證據,不是疏忽,而是等於默認未來無法主張。
資訊來源
-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(舉證責任)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
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;若證據無法對應權利發生時點,主張即告失效。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B0010001&flno=277
第六單元:責任不會自動移轉,只會被判定
告錯對象,不是策略失誤,而是訴訟結構的致命缺陷
在不動產交易爭議中,法律責任只會附著在「明確的法律關係線」上;任何把主張指向平台、群體氛圍或未作出法律承諾之第三方的行為,都將導致「當事人不適格」或「法律關係錯置」,結果不是敗訴,就是連實體審理都進不去。
一、最常見的致命誤解:把「因果來源」當成「法律責任來源」
直覺會告訴你:「資訊從哪來,就找誰負責。」
但法律問的是另一套問題:
- 你與誰之間存在法律關係?
- 該關係下,對方負有什麼具體義務?
- 該義務是來自契約,還是來自法定責任?
如果你的答案停留在「因為平台有這個資訊」、「因為大家都這樣說」,
那麼你其實沒有指到任何一條可裁判的法律關係線。
二、法院的內建判責地圖:只沿著「法律關係線」前進
法官在審理時,會先把案件放進既有的判責框架中:
- 物之瑕疵擔保/債務不履行
→ 檢查買賣契約的雙方(買方 vs. 賣方),以及契約是否有約定。 - 經紀業責任
→ 檢查仲介是否違反法定說明、查證或書面義務。 - 侵權行為
→ 檢查是否有故意或過失、不法侵害、損害與因果關係。 - 廣告不實(消保法)
→ 檢查是否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,且是否構成交易基礎。
請注意:
這張地圖上,沒有「因為平台很大所以要負責」、
也沒有「因為大家都這樣所以某人要賠」。
三、各角色的責任邊界,必須被精準切割
591 平台
- 可能責任:
- 僅限於極少數情形下的資訊管理或形式審查義務。
- 絕對不存在的責任:
- 為使用者自行刊登內容的真實性或交易結果擔保。
仲介(經紀業)
- 可能責任:
- 未履行法定說明義務、未提供或提供不實不動產說明書。
- 就其「書面」承諾內容負責。
- 不存在的責任:
- 為賣方一切口頭說法或平台文案背書。
賣方
- 核心責任來源:
- 契約條款。
- 契約所涵蓋的瑕疵擔保義務。
- 不存在的責任:
- 對未寫入契約、也未構成保證的期待負責。
買方
- 最終角色定位:
- 風險是否被條款化、證據是否被創造,後果由你承擔。
四、高發的訴訟路徑錯誤,與其必然後果
錯誤一|把平台列為共同被告
- 後果:
- 法院要求你說明平台與你的法律關係;
- 說不出來,主張即被剔除,案件可信度受損。
錯誤二|只說「仲介沒講清楚」,卻指不出違反哪一項義務
- 後果:
- 被認定為情緒性指控,無法成立法律要件。
錯誤三|直接主張「詐欺」,但證據只有與預期不符
- 後果:
- 舉證門檻過高,詐欺不成立;
- 同時錯失回到一般瑕疵或違約主張的時機。
五、本單元的行動指引:訴前「法律關係診斷書」
在申訴、調解或提告前,請完成這四行診斷:
- 我的核心請求是什麼?(減價/解約/賠償)
- 哪一條法律關係最能支撐?(契約/經紀義務/侵權)
- 在這條關係下,適格被告是誰?
- 我手上的證據,能證明哪一個構成要件?
只要其中一項答案模糊,
強行提告,等於預演敗訴。
資訊來源
- 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— 內政部法規系統
清楚界定經紀業與經紀人員的法定義務與責任邊界,是判斷是否「告對人」的核心依據。
https://glrs.moi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FL003265
第七單元:形式合法 ≠ 可主張
行政許可只是入場券,契約義務才是權利憑證
任何僅具備「行政程序上的合法性」(如登記、使照、核准),卻未被轉化為賣方對買方的契約義務之 591 資訊,在私法上不會自動生成可主張的權利;一旦據此完成簽約,該「合法」與「實際效用」的落差,責任將不可逆地回流至買方。
一、兩條軌道必須分清:行政管制 ≠ 私權保障
你必須先建立一個冷靜但關鍵的分界:
- 行政合法(公法):
目的在於管理、課稅與公共安全,對抗的是公權力;它只回答「能不能存在、能不能使用」。 - 契約義務(私法):
目的在於保障交易對價的等值,對抗的是契約相對人;它回答「交付品質、功能與風險誰負責」。
政府給的是「准許存在」;
你買賣需要的是「品質與責任保證」。
前者不會自動轉換為後者。
二、最常見的「合法斷層」:看起來安全,其實無法主張
以下是實務中反覆出現的斷層樣態(重點不在合法與否,而在是否契約化):
- 建物登記面積
行政意義:測量與公示。
私法斷層:不保證實際可用面積、夾層或外推空間的品質與安全。 - 用途登記為住宅
行政意義:不違反分區與建築管理。
私法斷層:不保證隔音、採光、通風或居住安寧。 - 合法增建/使照
行政意義:曾獲核准。
私法斷層:不保證現況無漏水、不保證結構耐久、不保證設備功能。 - 權利清楚(無限制登記)
行政意義:登記狀態正常。
私法斷層:不保證無事實上使用爭議、占用或管理問題。
關鍵一句話:
行政機關核發的是「准許證」,不是替賣方出具的「品質保證書」。
三、法律原理的硬切割:管制性規定 vs. 效力性規定
司法實務明確區分:
- 效力性規定:違反即導致法律行為無效。
- 管制性規定:違反可能受罰,但私法行為不一定無效。
多數建築、登記、使用規範屬於管制性規定。
因此,即便存在違建或品質瑕疵,買賣契約仍可能有效;
而你要不要承擔後果,回到一個問題:契約怎麼寫?
四、裁判實證的冷結論:合法,卻仍然救不了你
實務中屢見以下結構:
- 建物合法、使照齊全。
- 交屋後出現排水、隔音、耐用度等問題。
- 法院承認存在瑕疵,但因契約未約定具體品質標準,
損害計算與救濟效果大幅受限。
教訓不是「合法沒用」,
而是:合法若未升級為契約保證,就只能當背景條件。
五、本單元的行動指引:把「合法」升級為「可主張」
你的談判目標不是質疑合法性,而是責任化:
- 對「合法面積」:
→ 約定可用面積誤差、超過即減價。 - 對「合法用途」:
→ 約定居住通常效用(噪音、排水、隔音)標準。 - 對「合法增建」:
→ 約定防水、結構、保固與違約效果。
只要賣方不願把合法轉為義務,法律就會把風險轉給你。
資訊來源
- 《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》— 行政院/內政部
官方範本清楚示範哪些事項「必須契約化」才能成為可主張權利,亦揭示行政合法不等於交易品質保證。
https://pip.moi.gov.tw/Publicize/Info/G1020
第八單元:把 591 風險轉成今天就能跑的防守型 SOP
SOP 不是輔助工具,而是建立「法律上無過失地位」的唯一路徑
在完成本單元所定義的「法律盡職調查 SOP」之前,任何依 591 資訊推進交易的行為,在爭議發生時,都會被法院評價為自願承擔未經查證之風險;一旦跨越簽約節點,該程序缺失將直接轉化為權利主張的結構性障礙。
一、角色重置:你不是買家,你是「責任生成的最後一道關卡」
在法律視角中,591 只是線索來源,不是證據庫。
真正決定你未來能否主張權利的,不是你看過多少資訊,而是:
你有沒有把資訊,透過程序,變成義務與證據。
因此,你在交易中的角色必須徹底轉換:
你不是被動接收資訊的人,而是主動驗證、主動書面化、主動鎖責任的人。
二、第一階段 SOP|線索篩選與最低驗證(看屋/接觸期)
目標:在投入時間與情感成本前,先淘汰「無法責任化」的物件。
S1|要求原始證明(Ask for Evidence)
對所有影響你決策的 591 描述,逐項要求原始文件:
- 裝潢 → 合約、發票、完工證明
- 車位 → 權狀、使用權文件、管委會證明
- 用途/增建 → 相關核准文件
裁決意義:
對方若只能口頭回應,代表該資訊無法被責任化,風險等級立即拉到最高。
S2|建立現況基準(Record the Status)
進行「證據建立型看屋」:
- 全程錄影(不中斷、具時間戳記)
- 測試所有設備並口述結果
- 拍攝牆角、天花板、窗邊等高風險區
裁決意義:
這不是為了抓瑕疵,而是建立未來比對用的法律基準點。
S3|紅線判斷(Red Line Assessment)
若發現資訊無法驗證或現況明顯不符:
- 是不是你的「交易破局條件」?
- 是 → 立即停損
- 否 → 標記為「必須契約化事項」
裁決意義:
避免在「已知不確定性」下仍繼續交易,否則將被認定為自甘風險。
三、第二階段 SOP|權利固化與責任鏈打造(議約期)
目標:把所有漂浮資訊,鑄造成可執行的契約義務。
N1|條款起草(Draft the Clause)
使用固定公式起草附件:
「賣方保證,交屋時【具體標的】應符合【客觀可驗收標準】。
如未符合,買方得選擇:
A. 按【明確計算方式】減價;
B. 要求於【期限】內修復;
C. 於【條件】成就時解除契約。」
裁決意義:
你不是在爭取好處,而是在創造法律上可判定的義務。
N2|否決權行使(Exercise the Veto)
若對方回應:
- 「大家都沒這樣寫」
- 「標準契約不能改」
- 「信任我就好」
→ 直接暫停交易
裁決意義:
拒絕書面化=拒絕承擔責任。繼續交易,後果必然回流到你。
N3|最終文本確認(Finalize the Text)
簽約前逐字確認:
- 所有補充條款是否完整納入
- 是否有但書、矛盾或責任稀釋條文
裁決意義:
你同意的,只能是「最終版本」,不是「理想版本」。
四、第三階段 SOP|履約控制與最後閘門(簽約至點交)
目標:在每一個責任移轉點,留下不可爭議的證據。
C1|條件成就後付款(Pay Upon Condition)
把付款與履約結果綁在一起:
- 文件齊備
- 設備測試完成
- 附件事項履行完畢
裁決意義:
付款是你唯一的履約槓桿,提早交出,法律地位即刻弱化。
C2|軍事化點交(Final Walkthrough)
依附件清單逐項檢查、測試、錄影、記錄:
- 不符合即當場記載
- 雙方簽認處理方式與期限
- 未完成前,不完成受領行為
裁決意義:
這是封死未來爭議的最後一道閘門。
五、本單元的終極法則(請記住)
SOP 的每一步,都是為了讓法院在未來說一句話:
「買方已盡合理查核義務,風險非其所致。」
跳過任何一步,都不是省事,
而是在為未來的敗訴,提前鋪路。
資訊來源
- 內政部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範本》— 驗收、付款條件設計精神
官方範本清楚揭示,付款、驗收與責任條款的結構,正是用來鎖定履約責任與降低買方舉證風險。
https://pip.moi.gov.tw/Publicize/Info/G1020
第九單元:591 風險只能二選一
不是「可談判條件」,就是「無法律救濟路徑的沉沒成本」
凡源於 591 的任何風險,在法律制度下只有兩種歸宿:要嘛被轉化為「具體、可驗證、可歸責、可救濟」的契約條款;要嘛被視為你自願接受的交易前提。任何企圖停留在兩者之間的行為,其法律後果等同於選擇後者。
一、唯一的決策視角:用「未來法庭」回看現在
在簽約前,你必須強迫自己用一個冷酷視角審視每一項疑慮:
「如果這件事未來出問題,我依據哪一條契約或法條,
向哪一位明確的當事人,
請求什麼具體的法律效果?」
- 回答得出來 → 進入談判
- 回答不出來 → 立即停損
法律不接受模糊答案。
二、「可談判條件」的四個硬性構成要件(缺一即死)
一項風險要能被談判,不是看對方態度,而是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性:
- 可定義性
能以客觀、中性、第三方可理解的語言描述(品牌、型號、面積、文件編號、測試方式)。 - 可歸責性
能明確指定由契約相對人(通常是賣方)負責,而非平台、社群或市場。 - 可驗證性
能在特定時點(看屋/交付/點交)被檢查、測試、記錄。 - 可救濟性
能預先設定違反時的法律效果(減價公式、修復期限、違約金、解除權)。
通過四性檢驗,才有談判資格。
三、必須立刻停損的四個結構性特徵(看到就該離場)
特徵一|責任主體虛無
「大家都這樣」、「市場慣例如此」
→ 無人對你負責,訴訟無對象。
特徵二|舉證路徑已死
只有口頭說法、無法再回溯查證的過去狀態
→ 即使有問題,也無法證明。
特徵三|核心期待無法契約化
景觀、氛圍、鄰居素質、未來發展
→ 法律無法保障的主觀期待。
特徵四|以「信任」替代條款
「你不相信我嗎?」
→ 明確拒絕承擔法律責任的信號。
出現任一項,繼續談判只是增加沉沒成本。
四、為什麼「再談談」是最高風險選項?
一旦你在該停的時候不停,會同步觸發三件事:
- 心理鎖定:投入越多,越不敢離開。
- 談判地位弱化:對方確認你不會走,責任意願更低。
- 法律地位劣化:日後在法庭上,這段「未堅持條款仍簽約」會被解讀為自願放棄。
換句話說:
你越拖,越是在替未來的敗訴累積證據。
五、60 秒決策樹(必須熟記)
請對任何疑慮,照順序跑完一次:
- 這是否影響我的「交易破局條件」?
- 否 → 接受,停止糾結
- 是 → 進入 2
- 能否起草一條符合「四性」的條款?
- 否 → 立即停損
- 是 → 進入 3
- 對方是否同意寫入契約?
- 否 → 立即停損
- 是 → 進入第八單元 SOP
沒有第四條路。
六、本單元的終極心法:停損不是失敗,而是專業
能在簽約前判斷出「這個風險無法被法律管理」,
本身就是一種高階風險能力。
專業不是把每一筆交易談成,
而是把註定會輸的交易,在最早的時間排除。
資訊來源
- 民法第153條(契約成立要件)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
契約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基礎;對方拒絕你的條款草案,即表示合意未成立,法律上不存在「勉強成交後再補救」的空間。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B0000001&flno=153
第十單元:FAQ 決策封口
591 資訊不等於交易事實
任何仍以 591 資訊作為交易依據、卻未完成「契約化+證據化」的人,法律上等同於自願放棄救濟路徑;這不是風險評估失誤,而是權利尚未生成即被關閉。
Q1|591 寫得很完整,看起來很專業,可以信嗎?
裁決:禁止相信。
理由:介面完整度 ≠ 法律效力。呈現品質屬使用體驗,與可歸責性零關聯。
行動覆核:逐句追問「誰對我承諾?寫哪一條?違反後果?」
Q2|標示「合法××」,是不是就安全?
裁決:禁止推論安全。
理由:行政合法不等於交易品質保證。
行動覆核:把「合法」升級為契約保證+違約效果,否則視為背景資訊。
Q3|我有 591 截圖與 LINE 紀錄,能當證據嗎?
裁決:禁止視為有效主證。
理由:多為要約引誘或溝通軌跡,證明力薄弱。
行動覆核:將關鍵內容轉錄並簽認為契約附件,取代所有口頭與通訊陳述。
Q4|收藏數高、詢問多,風險會低嗎?
裁決:禁止納入評估。
理由:熱度反而壓縮審查與談判空間。
行動覆核:啟動「熱度隔離」,嚴格跑 SOP。
Q5|哪些一定要寫進合約?有清單嗎?
裁決:禁止依賴外部清單。
理由:唯一標準是「缺了會讓我受損到想解約」。
行動覆核:把你的不可退讓期待,全部條款化。
Q6|口頭承諾那麼誠懇,事後不會不認吧?
裁決:禁止信賴。
理由:口說無憑是鐵律。
行動覆核:在氣氛最好時完成書面化,才是真正的信任。
Q7|出問題不能告平台嗎?
裁決:禁止列為責任方。
理由:錯誤對象=程序敗訴風險。
行動覆核:責任聚焦於契約相對人。
Q8|哪些能談、哪些該停?
裁決:界線清晰。
理由:能通過「四可要件」才談,否則停。
行動覆核:60 秒決策樹,沒有中間選項。
Q9|先簽約,留一句「未盡事宜另議」可以嗎?
裁決:絕對禁止。
理由:等同承認此事非契約條件,未來無從主張。
行動覆核:閉環簽約,簽約是終點不是起點。
Q10|如果我照感覺走,最可能發生什麼?
裁決:結果高度可預測。
理由:權利靜默喪失,悶虧且無救濟。
行動覆核:至少一次,違背直覺,嚴格執行 SOP。
終極行動覆核(必答)
你是否願意在下一次交易中,至少一次要求把一項口頭承諾寫入契約草案?
- 願意 → 你的法律防線已啟動
- 猶豫 → 交易準備度不足,請暫停
資訊來源
-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(舉證責任)— 全國法規資料庫
「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」未完成契約化與證據化,即等同放棄主張入口。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B0010001&flno=277
文章結語:您的最後一道自主防線
法律制度像一套精密的自動扶梯。
讀完這十單元,您已獲得了超越市場上99%買方的法律風險認知。但知識本身,並不會保護您。
當您簽下名字,這套扶梯就開始向上運行,將您帶向「責任固化」與「權利歸零」的終點。扶梯的設計從不考慮您是否後悔、是否發現問題、是否感到不公平。它只依據一個指令運行:雙方簽署的契約內容。
您手上唯一的緊急停止鈕,就是 「在簽約前,將一切重要資訊契約化」 的行動。
此刻,您正面臨一個選擇:
- 選擇A(多數人的路徑):將這份認知歸檔,告訴自己「下次會注意」。然後,在下一筆交易的熱切、壓力與人情中,重複相同的錯誤,將命運交給運氣與對方的善意。
- 選擇B(唯一的安全路徑):將這份文本,視為您的交易行動聖經。在下次看屋時,就打開第八單元的SOP,像執行飛行前檢查一樣,逐一核對。在議約時,像談判專家一樣,使用第四單元的條款公式與第九單元的決策樹。
這不是關於「打敗」假賣方或假仲介,而是關於「武裝」您自己。
買房是人生大事,保障是給做好功課的人,掌握清晰的契約,保護的不只是權益,更是全家人的幸福。
您已沒有「不知道」的藉口。
您只剩下「做」與「不做」的選擇。
在法律的領域裡,行動是唯一有效的禱告。
請現在就決定:在您的下一次不動產交易中,您將成為那位主動要求將一項口頭承諾寫進契約草案的人。
您的權利,始於您為它畫下的第一條界線。
作者簡介:羅彬 律師
羅彬,執業律師,專精於不動產交易爭議處理與契約風險防控。
擁有超過十五年之執業經驗,經手處理之不動產買賣、租賃、合建糾紛案件達數百件。長年於第一線見證當事人因輕忽契約細節、誤信平台資訊,而導致權利無法救濟之遺憾。
基於「預防遠勝於治療」之信念,羅彬律師將其於司法實務中反覆驗證之「敗訴結構性根源」進行系統性解構,致力於將複雜的法律制度邏輯,轉化為一般民眾可理解、可執行的風險防控框架。
其論述不訴諸情緒恐嚇,而是冷靜揭示法律系統的「自動化判決」邏輯,被譽為「為不動產買方提供了一套法律防禦的作業系統」。
本文即為其「制度風險拆解」系列之核心成果,旨在賦予買方一雙能看穿交易表面資訊,直視底下法律真實的眼睛。
我是羅彬律師,我的使命是系統性整合不動產交易中的保障知識與防禦工具,使其透明、可操作,讓每一個購屋決策,都建立在法律與事實的基礎之上。

